Article 21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不得经营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或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

除教学、科研以及农民自繁自用等非商品种子生产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