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本省审定通过或者经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退化情况时,经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鉴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推广。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生产周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该品种种子的生产、经营、推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