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申请引种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单位或者个人身份的证明;
(三)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明;
(四)本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的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品种试验报告。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予以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发布引种公告;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经营、推广通过相邻省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在引种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内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