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16, 2008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08年5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具体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以下统称为林权争议调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渔业、民政、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
当事人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时,可以要求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参与。
当事人协商达成的林木林地权属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在争议山场,抢砍林木、抢占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毁坏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因防治森林病虫害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争议山场从事与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关活动的,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征收争议山场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用争议山场的补偿费,以及变卖木材、果实所得收益等应当设立财政专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争议解决并明确权属后,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双方协议,将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用争议山场的补偿费,以及变卖木材、果实所得收益等一次性足额支付权利人。
Chapter 2处理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跨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作为处理依据。但土地改革时期争议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未发放土地证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林木林地权属。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决定;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赠与凭证;
(四)乡有林、村有林的土地改革清册或者林改清册;
(五)土地改革时期林木林地收归国有的国有林清册或者林改清册。
当事人分别提出前款列举的不同材料的,以最后生效的材料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同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之间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处理国有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还可以参考国有单位设立时总体设计书载明的经营范围、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经营区界限。
其他林木林地权属证明的四至范围或者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以权属凭证或者经核准的林权清册记载的四至为准;
(二)自留山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自留山证或者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三)土地证或者其他权属凭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确定四至;无法确定地物标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
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有效权属凭证,又无第三方提出权属主张的,林权争议调处部门经核实后,应当在林木林地所在地进行权属主张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公告期满无人提出有效权属凭证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委托管理者,并依法制定收益处置办法。
Chapter 3管辖与受理
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以及跨乡(镇)发生的个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林木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发生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林木林地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发生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林木林地有利害关系的;
(二)调处对象、调处请求明确的;
(三)有权属凭证和事实依据的。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并达成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就有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属于林木林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承包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等纠纷的;
(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
(五)无法提供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书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部门统一规定。
Chapter 4处理程序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争议的处理。
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发现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其参加争议处理。
调处部门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调处部门负责人决定;调处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
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禁止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受委托的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六十日内调解完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并附林木林地权属界至图: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调解结果;
(四)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并附林木林地权属界至图: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处理结果;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六)处理机关、日期;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林木林地权属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期间,对争议山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使用林地或者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指使他人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