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具体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以下统称为林权争议调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渔业、民政、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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