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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