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本省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四)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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