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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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09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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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9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钟多镇。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本民族优良传统的自由,支持各民族改革不良风俗习惯。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依法取缔邪教组织。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
Chapter 2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并有土家族、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改变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隶属关系,需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意后作出决定。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Chapter 3经济建设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经济结构,培育支柱产业,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自治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自治机关加强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
自治机关强化农业科技、信息、气象、疫病防治、生产标准、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等农村公共服务和农业经济管理职能,积极发展优质粮油、烤烟、中药材、畜禽、林产品等优势产业和劳务经济,努力培育知名农产品品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自治县的资源开发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以及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
自治县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自治县境内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全额用于自治县的耕地开垦、开发和土地复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由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自治机关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水利事业。
自治机关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强化水土流失防治,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
自治机关合理分享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库提取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境内采伐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免征育林基金。采伐由国家、市和自治县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所征收的育林基金留归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县林业生产。
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国务院或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外,由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以及采矿权使用费,全额用于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
自治县境内干线公路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持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照顾。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免除配套资金。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置费、集中绿化费,全留自治县用于城乡规划、建设以及城乡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留自治县用于污水处理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倾斜项目建设资金的照顾。
自治机关加快城乡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商业网点,建设多层次商贸服务网络,构建运转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
自治县发展民族贸易,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生产,给予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自治县依托桃花源、乌江画廊、龙潭和龚滩古镇、酉水河民俗风情带、历史遗址和摆手舞等旅游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做大做强旅游产业。
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
自治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境内污染防治。
自治县实施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相应补助。
Chapter 4财政金融
自治机关依法自主安排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使用超收和结余资金。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经费支出的照顾。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市调整工资、津补贴等政策,造成财政支出增加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财政预算的调整、变更以及财政决算,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等,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扣减。
自治县境内的上级重点工程建设产生的税收和上级所属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自治县境内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在自治县缴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在自治县境内的电力生产企业,利用自治县的土地资源在外地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按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缴纳;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配。
自治县征收的税费,除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外,全额纳入自治县财政收入。
自治县在执行国家和市减免税收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上级政府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照顾;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县对连续任职两届及以上,工作优秀,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或者因公致残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村(居)委员会主要干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自治县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优惠政策,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自治县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应主要通过在自治县内发放贷款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Chapter 5社会事业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社会事业项目和资金,对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扶持的照顾。
自治机关努力办好寄宿制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自治县大力推广普通话。
自治县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乡土教育课程,传承民族文化。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给予特别扶持的照顾。
自治机关加强对风景名胜、人文景观、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开发。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文化产业,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自治县重视档案事业发展,积极编纂和整理地方史志。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医疗队伍建设,改善城乡医疗条件,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自治县重视中医工作和少数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和应用;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多发病、常见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重视城乡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事业发展;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
自治县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参与和独立兴办医疗卫生事业。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的体育彩票公益金,除中央分成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自治县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自治县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除中央分成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发展福利事业。
Chapter 6人才队伍建设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外来人才、留住本地人才参与自治县各项事业建设,并对其家属和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自治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引进紧缺人才,培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给予奖励。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机制,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再就业和创业培训,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自治县内的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适当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对自治县内的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Chapter 7民族关系
自治县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每年11月1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暨土家摆手节,全县放假一天。
Chapter 8附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