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境内污染防治。
自治县实施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相应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