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寺管会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和规则处理事务:

(一)寺管会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寺院内部各项管理事务,各副主任、委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协助主任做好分管工作;

(二)寺管会研究决定寺院财产的支配、管理、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公布一次,接受教职人员和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的监督;

(三)寺管会成员会议由寺管会主任召集,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经寺管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涉及修改内部管理制度、维修重建殿堂、主要僧职推选备案、生活补助发放、集体收益分配、公益经费筹措等事项,寺管会应当召集教职人员参加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教职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寺管会成员离寺外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五)寺管会主任、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或寺院财务管理出现问题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建立档案,审计和处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六)寺管会应当在信教公民代表和教职人员会议上通报场所内部管理工作和教职人员的思想、学习、生活及遵守教规戒律等情况。年终向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宗教主管部门和县佛协报告全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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