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寺院应当设立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对寺院事务管理实行监督评议。其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县佛协、寺院所在地村(牧、居)民委员会成员、信教公民和教职人员代表五至七人组成,在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选举产生,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佛教活动场所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事务和财务公开情况;

(三)教职人员的管理情况;

(四)对寺管会及其成员进行满意度测评;

(五)听取并反映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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