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寺管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教职人员进行爱国爱教、政策法规和文化知识教育,加强对教职人员的管理,增强教职人员的祖国意识、法律意识、政府意识、公民意识;

(二)抵御国外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及时报告寺院内出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动向;

(三)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调处内部矛盾纠纷,维护寺院的正常秩序;

(四)组织开展各类佛事活动,负责寺院教务、教职人员学经修心、僧籍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活佛转世申请、寻访、认定、坐床和经师选聘及新转世活佛的培养教育及管理工作;

(六)除活佛转世灵童和传承传统工艺者外,不得接受未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为宗教教职人员;

(七)开展以寺养寺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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