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跨州(县)举行超过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佛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佛教协会、寺院在拟举行佛教活动的三十日前,报经所在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佛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佛教仪轨进行,主办的佛教协会、寺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佛教活动举办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管理,制定应急措施,做好相关工作,保证佛教活动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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