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13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Chapter 2协商代表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企业残疾人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
(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其工资和福利等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Chapter 3协商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五)津贴、补贴标准;
(六)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
(七)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八)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
(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协商的事项。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
Chapter 4协商程序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且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分配状况及企业发展目标等。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草案通过后,应当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主体、内容、期限、变更或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
(一)要约书、答复书;
(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三)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Chapter 5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方协商代表可以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Chapter 6争议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调处理工作。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本次协商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