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调处理工作。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本次协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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