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