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三十五条有效企业职工、职工代表和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厂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应当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和其他意见征集平台,征求职工、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应当进行研究并给予答复。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需要整改的,应当研究整改,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公布整改结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