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隔离设施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