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各项规划实施,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改善人居环境。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