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在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下列救灾救助募捐活动:

(一)组织义演、义卖进行募捐;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三)设立募集接收点,接受救灾救助物资;

(四)其他募捐活动。

各级红十字会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募捐活动,由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

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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