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05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街道、乡(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
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行业红十字会组织。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级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
义救助等宣传活动。
红十字会可以成立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吸收自愿为红十字事业工作的人员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其参加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一)制定备灾、救灾和突发事件救助预案;
(二)动员、接受单位及个人捐赠;
(三)制定并实施初级卫生救护培训计划;
(四)筹措、储备专项救助资金和物资;
(五)建立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
(六)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救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其它地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由省红十字会负责协调。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车辆免交通行费。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红十字会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三)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四)基层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所在单位和部门的资助;
(五)人民政府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一)组织义演、义卖进行募捐;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三)设立募集接收点,接受救灾救助物资;
(四)其他募捐活动。
各级红十字会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募捐活动,由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
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
红十字会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救灾救助款物接收发放管理制度和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和分级检查,每年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