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在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下列救灾救助募捐活动:(一)组织义演、义卖进行募捐;(二)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三)设立募集接收点,接受救灾救助物资;(四)其他募捐活动。各级红十字会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募捐活动,由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