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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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市、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清运、受纳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发改、贸工、财政、国土房产、规划、环保、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强制淘汰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及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内应当划出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余土。
建筑废弃物受纳和回收利用场所应当按标准建设,并配备相应设施,防止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另行编制发布建筑废弃物减排的设计指引。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混凝土每立方米二百元、砂浆每立方米四百元处以罚款。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实行一次性装修。
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场所装修完成后八年内不得重新装修。确需重新装修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本条规定使用竹制脚手架和实心粘土砖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采用砌筑式用房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违反本条规定使用砌筑式围挡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墙体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存在质量问题确需拆除或者改建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论证,并报市规划、国土房产和主管部门审批。
新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地点;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废弃物减量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废弃物的运输路线、受纳场所。
拆除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程序、方法。
鼓励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资质后从事拆除工作。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回收利用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利用建筑废弃物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进行登记,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废弃物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余土调剂信息平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余土排放或者需求信息提前发送到建筑余土调剂信息平台。
排放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建筑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实际需要以及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类后的建筑废弃物实行优惠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运出工地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经现场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单位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后,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核实联单记载事项,并将第一联交回施工单位,将第二联于每月月底前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联单记载的分类情况、数量核收排放费。未按规定填写联单或者联单上记载的数量与可能排放量明显不一致的,按其应缴未缴部分加倍收取排放费。
运输建筑废弃物不能提供联单的,按其数量加倍征收排放费。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查明排放单位、车辆牌号、建筑废弃物分类情况以及运载数量后予以接收,并通知主管部门。
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
禁止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外倾倒抛洒建筑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从事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招标确定。
专业检测机构的名单由市主管部门公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应当在同等价格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市主管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工程与其他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比例做出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未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体积每立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