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运输工具和物品予以暂扣或者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或者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暂扣或者查封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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