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对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依法收缴的或者接收公众上交的危险废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交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处置单位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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