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犬只养殖、寄养、培训、美容、诊疗等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服务活动的,由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予以取缔,并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进行犬只交易的,由市容部门按照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由县(市、区)公安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