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一 ) 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二 )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三 )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

( 四 ) 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 五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