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扬州古城内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修缮、迁移和重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确因扬州古城保护需要,设计方案无法满足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在维持扬州古城街巷肌理的基础上,由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组织规划、城乡建设、文物、消防等部门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和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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