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古城遗址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历代城池遗址;

(二)擅自挖掘或者破坏已探明的古代建(构)筑物基址;

(三)破坏历史形成的具有保护价值的道路和地形地貌;

(四)擅自挖掘、填埋、破坏、污染历史河道(床);

(五)工程建设破坏古城遗址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六)其他涉及古城遗址区保护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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