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在古城遗址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历代城池遗址;
(二)擅自挖掘或者破坏已探明的古代建(构)筑物基址;
(三)破坏历史形成的具有保护价值的道路和地形地貌;
(四)擅自挖掘、填埋、破坏、污染历史河道(床);
(五)工程建设破坏古城遗址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六)其他涉及古城遗址区保护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