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

(二)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

(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

(四)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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