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二)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四)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