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

(二)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三)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

(四)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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