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三)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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