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