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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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2,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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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教育督导机构及职责
(一)制订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辖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五)依据分工对本辖区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六)依据分工对本辖区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机构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七)对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和中等以下教育机构教育收费情况进行督导;
(八)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评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提出建议;对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十)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Chapter 3督学
(一)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小学高级教育职称,熟悉教育、教学业务,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和相应的管理经验;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兼职督学每届聘期三年。
(一)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批评与整改建议;
(二)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并可视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被督导单位申请督学回避的,经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督学应当回避。
Chapter 4教育督导的实施
(一)确定督导任务、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根据要求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情况统一安排组织督学进行随访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
(五)问卷调查、听课、测试;
(六)现场察看。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意见的;
(四)对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超出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妨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