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督学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超出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妨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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