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1, 201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4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Chapter 2代表性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专家组成的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资源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共享。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异议。有关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情况,拟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代表性项目名录公布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单位应当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的能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人员、场所和相对完整的资料。
(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
(二)培养该项目传承人;
(三)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四)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进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育、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
(一)传统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四)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在整体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应当尊重该区域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建筑物的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该区域的传统文化相协调。
Chapter 3传承与传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人选。推荐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公民可以自荐作为传承人人选。
(一)传授、展示技艺;
(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
(四)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
(五)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对政府给予的补助按照规定使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
(三)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
(四)支持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二)将其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
(三)捐赠或者设立基金会,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的传承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Chapter 4利用与发展
标志说明包括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简介和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一)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的文化贸易;
(二)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学艺术创作;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尊重其文化内涵,保持原有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一)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
(二)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Chapter 5保障与监督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四)传承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与收购;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
(二)在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未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