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发展:
(一)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的文化贸易;
(二)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学艺术创作;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尊重其文化内涵,保持原有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