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城市公园和风景区应当做到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管理规范。

在城市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车辆、衣服、拖把等物品;

(二)擅自放养家禽家畜;

(三)擅自种植、采挖水生植物;

(四)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五)猎捕鸟兽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

(六)投放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动物;

(七)其他影响水域生态、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