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及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二)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三)将建筑垃圾交由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承运;
(四)运输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和限定的速度,将建筑垃圾全密闭运往指定的处置场所;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建筑垃圾的运输或者处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二)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