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适当的处理;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属于保密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将行政村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五)档案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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