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村,对执行本办法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重要或珍贵的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或集体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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