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适当的处理;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属于保密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将行政村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五)档案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失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