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15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05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自愿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提倡国家公职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Chapter 2志愿服务组织
(一)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评价、表彰等管理工作;
(三)筹集、管理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
(四)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开展宣传与交流活动;
(六)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措施;
(七)履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册的志愿者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如实出具。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各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志愿者联合会,按照设立的宗旨和确定的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志愿服务活动。
各类志愿者联合会可以按照省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申请为其团体会员。
Chapter 3志愿者
(一)自愿参加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为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及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维护所在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三)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四)不能继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任务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4志愿服务活动
(一)有安全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涉及外籍人员的;
(六)一方要求签订协议的。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志愿服务必要的物质保障;
(五)风险防范措施;
(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Chapter 5支持与保障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志愿服务事项。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人、资助人以及志愿者的监督。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的捐赠、资助等,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的宗旨和范围,并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管理和使用。
志愿服务组织完成政府委托并资助实施的公益事业项目和大型社会活动的志愿服务后,应当将项目的开支及绩效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省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
(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资助志愿服务项目;
(二)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开展志愿服务文化交流;
(三)进行志愿服务培训;
(四)开展法律维权,保障志愿者权益;
(五)进行志愿服务表彰;
(六)资助其他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全省志愿服务表彰工作由省志愿服务联合会组织实施。
Chapter 6法律责任
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