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和资源等,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自愿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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