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06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06年1月19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大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指的旅游资源是指有观赏和游览价值,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生效的旅游资源开发总体规划。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旅游景区和旅游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重点保护区是: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广东大峡谷、云门寺、南水湖、红豆杉森林公园、泽桥山古墓群、侯安都墓、通天箩、瑶族风情园、必背瑶寨、文昌塔等;一般保护区是:天井山林区、大潭河、杨溪水库、九重楼森林公园、黄龙景区、西京古道、仙人桥等。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具体界线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山形地貌、资源分布及保护需要确定。
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各项设施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
在自治县开发旅游资源和发展旅游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对不予批准的旅游项目,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生态环境,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活动;
(二)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
(三)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四)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六)不得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合同中将经营风险以约定的形式强加给旅游者;
(七)建立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
(八)建立企业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九)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导游员未经旅行社聘用与委派,不得私自从事导游业务。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受到保护;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全面真实的服务内容、规格、费用和其他有关情况;
(四)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方式及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保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得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
(二)遵守旅游区的规定,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
(四)遵守旅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