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有关委员会应当对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督促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的议案。

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时,该报告未获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在下次会议上另行报告。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报告或者另行报告仍不赞成的,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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