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

汇总整理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一般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向人大常委会报送研究处理情况的期限等内容。

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或者经分工联系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签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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