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7, 2012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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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2年6月7日公布施行)
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环保、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人防、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事先征得负责管理地震、火山监测台(站)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和危害的,应当新建地震、火山监测设施。日常管理由原地震、火山监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火山监测工作。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托幼机构、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一)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等设施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甲类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进行地震、火山灾害自救互救等应急演练。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火山灾害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科普基地建设和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交通、通信、铁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医院、市场、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
(六)大型厂矿企业;
(七)其他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制定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