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预案:

(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交通、通信、铁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医院、市场、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

(六)大型厂矿企业;

(七)其他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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